配资百科 点击: 2017-10-25
年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私募基金的登记进行进一步约束,而该公告有关规定时间内无产品发行将被注销等规定也引发了业内的讨论。
而如今,有关私募基金监管升级的事宜,监管层做出了进一步回应。
2月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公告下发后,私募基金行业高度关注,反响热烈,普遍支持和认同协会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措施;但当前市场中的部分解读观点和中介机构的做法“与《公告》的内容和精神存在偏差”。
中基协负责人表示,《公告》发布后,有关私募基金的申请、备案手续、登记流程、时限均未出现变化。
但中基协同时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而对于部分券商、律所退出的保壳、卖壳服务,中基协也进行了表态。
“基金业协会重视基金行业各类服务主体的发展,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中基协表示,“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时,应当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公告》的内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
中基协认为,首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秉承职业操守和专业行为规范,恪尽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合规、独立、客观、专业、公正的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其次,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应注意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职责范围和法律风险;再次,中基协呼吁中介机构秉承公平竞争、合理收费原则,制定各自合理公允的服务收费标准,统筹规划本机构私募服务业务发展模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各项要求,审慎专业、勤勉尽责地提供各项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与此同时,中基协也对私募基金提交《法律意见书》的事宜进行进一步规范,并表示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律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中基协还对私募机构咨询顾问产品的问题表示,协会即将研究制定私募管理人担任投顾的相关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产品投资顾问方式开展业务的“阳光私募”模式,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出现的一种做法。”中基协表示,"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但协会同时表示,这一公告并不会对正在运行产品的投资运作,但自2月5日其,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